“我们理解,第一种形态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具体化,对认错态度端正、主动说清问题、积极纠错整改的同志,在执纪处理时,介于两种形态之间的,可本着从轻的原则相应转化,准确恰当做出处理。”省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包书介绍说,一名省管干部在任原职期间,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红包,本应给予纪律处分,但鉴于该同志在初核期间主动交代问题并悔过悔改,且行为发生在十八大之前,经省纪委研究,并报省委同意,对其作出诫勉谈话并收缴收受红包所得的处理决定。
在实践“四种形态”中,云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突出监督执纪重点,既正确把握住“大多数”,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又突出重点人、重要时间节点,坚决惩处“少数”和“极少数”,在日常监管中,突出抓住“关键少数”。
数据是运用“四种形态”有力的佐证。据统计,2015年,省纪委运用“四种形态”共对631名省管干部进行了纪律审查,其中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25人,占4%,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32人,占5.1%;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26人,占4.1%,咬耳扯袖、红脸出汗506人,占80.2%。
不枉不纵,防止“误判”“误解”“误处”
“‘四种形态’并非是监督执纪追求的比例指标,而是通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监督执纪促进党内生活正常化,从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落实。”张硕辅指出,实践好“四种形态”要防止按“四种形态”剪裁监督执纪现实,这是本末倒置,关键是要将全面从严的要求落实在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之中。
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前不久召开的全省纪律审查工作会议强调,既要扭转惯性思维,把实践好“四种形态”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又要防止对反腐败形势的“误判”、对执纪工作的“误解”、对处置方式的“误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做到不枉不纵。
这要求在“四种形态”的运用中,该教育挽救的教育挽救,该细查深究的抓住不放,对存在问题又不如实向组织说明的,要从严处理。一名省直部门“一把手”先后被省纪委约谈4次,仍不能说清反映的问题,省纪委决定对其违反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的问题立案审查。
“对基层纪委来说,由于人手有限,如果一年查办十几、二十件案件,基本上就没有精力再顾及其他违纪问题,但查办这些案件并不意味着该县党风政风就没问题了,这就可能导致少数干部心存侥幸。”省纪委纪检监察六室主任师逸表示,运用好“四种形态”,有助于基层腾出更多人力、物力查办大案、要案,实现打虎拍蝇两不误。
眼下,云南正处于跨越发展的重要阶段,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拉开序幕,重大项目在加快推进中也存在着相应的廉政风险。2015年下半年以来,省纪委由常委带队,组成8个专项纪律检查组,对各地各部门落实省委稳增长、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脱贫攻坚、灾后恢复重建等决策部署情况进行集中专项纪律检查,切实履行“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职责,全省查处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案件10件,问责各级干部2429人。今年5月初,省纪委又对全省基础设施“五网”建设进行了专项纪律检查。
近一年的探索实践,省纪检监察机关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制度化。《关于规范谈话函询办理工作的暂行规定》规定了对哪些问题线索适用于谈话函询、谈话函询的方式、实施程序作出具体界定,同时加大对函询对象情况说明的审查和核实力度。近期,云南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践“四种形态”以及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两个指导意见也即将出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朝着制度化、规范化迈出重要的一步。
(张帆 杨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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