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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越立法机构合作,为何被称为“顶层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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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越立法机构合作,为何被称为“顶层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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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米良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导语

10月11日至15日,越南国会主席陈青敏率团访华并出席中越立法机构联合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此访有何意义?中越立法机构合作,为何被称为“顶层层级”(最高级别议会间合作机制)?



国会主席首访,为了一场特别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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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青敏此次访华并主持越南国会与中国全国人大联合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是中越高层交往链条中的重要一环,对两国关系发展具有明确的务实推动作用。


这是陈青敏首次以越南国会主席身份正式访华,时间节点恰逢越南落实越共十四大决议、第十六届国会开启新任期,同时中国进入“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的关键阶段。此次访问是自2025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访越、2026年4月越共中央总书记苏林访华达成的高层共识以来,中越近两年来“高层像走亲戚一样常来常往”的密切互动的具体体现。越南官方明确将对华关系定位为“外交政策的战略选择和首要任务”,此次访问正是这一立场在立法机构层面的具体落地。


此次双方共同主持的中越立法机构联合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是继2025年8月河内首次会议后,该机制的常态化推进,核心作用是把两国最高领导人达成的共识转化为可落地的法律框架与政策协调机制。双方将重点分享立法、监督、重大国家事务决策方面的经验,为跨境铁路、产业园区等重大合作项目扫清政策与法律障碍,从立法层面保障合作项目的推进效率。这一合作模式是中越作为社会主义邻邦的特色交往路径,通过党际、国家、议会、民间“四轨并行”的外交体系,进一步夯实双边关系的制度基础。


2026年前8个月中越双边贸易额已达‌2161亿美元‌,同比增长35.2%,中国持续保持越南最大贸易伙伴地位,越南也稳居中国在东盟的第一大贸易伙伴、全球第四大贸易伙伴。


访问将进一步推动老街—河内—海防标准轨铁路等互联互通项目的落地,同时在数字经济、绿色能源、科技创新等新兴领域,通过立法协调打通合作的制度堵点。双方还将通过立法机构的监督职能,保障跨境经济合作区、智慧口岸等项目的实施,让产业链供应链的互补优势转化为两国实实在在的发展红利。


中越立法机构合作水平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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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越立法机构合作已步入‌机制化、高层级、服务两国命运共同体建设的全新成熟阶段‌,整体水平在周边国家立法机构交往中处于第一梯队,是中越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提质升级的重要制度支撑。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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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级机制从无到有,实现常态化运行

‌双方于2025年正式成立‌中越立法机构联合委员会‌,仅一年时间就完成首次会议落地,并在2026年10月迎来第二次会议,由越南国会主席陈青敏率最高规格代表团访华对接。这一专属机制的建立,填补了两国最高立法机构长期缺乏固定统筹平台的空白,标志着议会合作从零散交流升级为定期、定向的深度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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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定位紧扣两国最高战略共识‌

立法机构合作完全锚定2026年4月两党最高领导人达成的构建更高水平中越命运共同体的共识,被明确列为中越多渠道战略沟通的核心组成部分。其核心作用是将两国高层确定的政治互信、铁路互联互通、经贸产供链、海上合作等重大合作方向,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双方国内可落地的制度安排,打通政策落地的法律堵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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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向务实制度协同‌方向发展

当前合作不再局限于议会代表团互访的常规礼节,而是聚焦立法经验互鉴、法律执行协同。双方已在边境民商事纠纷解决、司法行政协作等领域签署专项合作文件,2026年还更新了司法部2026-2027年合作计划,为跨境合作提供直接的法律配套支撑。立法机构的对接也同步服务于两国“3+3”战略对话、铁路互联互通、农产品准入等重点务实合作领域的规则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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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级互动形成完整闭环

‌中国全国人大委员长、越南国会主席作为各自立法机构最高领导人,直接牵头联合委员会会议,形成了两国最高领导人战略引领、政府部门务实推进、立法机构法定转化的完整合作链条,这一规格在中越各领域双边合作机制中处于顶层层级。


整体来看,中越立法机构合作已超越常规周边国家议会交往的普遍水平,成为两国基于共同社会主义事业定位、深化“同志加兄弟”传统友谊的独特制度纽带,为双边关系长期稳定发展提供了不可替代的法治保障。


中越立法机构联合委员会,是个什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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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会议在北京举办,标志着中越立法机构联合委员会机制正式进入常态化运作阶段,这一机制从初创落地转向稳定运行,同时将在首次会议签署的《越南国会和中国全国人大合作协议》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合作框架,推出多项可落地的新举措。2025年8月河内首次会议、2026年10月北京第二次会议,两次会议间隔约14个月,完全形成两国最高立法机构领导人年度轮流主办会晤的固定节奏。


中越两国官方在2026年10月8日几乎同步发布会议公报,提前敲定全部行程与核心议程,越南驻华大使范清平明确表示,第二次会议的核心目标就是“推动这一机制常态化运作,并制定更清晰的计划、内容和重点”,这是双方对机制常态化的官方确认。这是中越之间独有的、在两国与其他国家交往中几乎没有先例的最高层级议会间合作机制,其常态化运行填补了两国立法机构长期缺乏固定统筹平台的空白,在中越各双边合作机制中处于顶层层级。


这个机制对两国立法机构合作将发挥实质性作用。一是将两党最高领导人达成的政治共识,通过立法对接转化为双方国内可执行的法律制度,打通铁路互联互通、经贸产供链等重大项目落地的法律堵点。二是依托立法机构的法定监督职能,定期审议双边合作协议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并破除政策执行中的审批、资质互认等实操障碍,推动合作事项从承诺转向实际落地。三是常态化分享立法经验、治国理政实践,共同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四是通过立法机构层面的定期对话,以法治协商的柔性方式传递立场、管控预期,避免局部分歧干扰中越关系大局。


在首次会议签署的《越南国会和中国全国人大合作协议》基础上,第二次会议预计将重点在几个维度推出细化安排:边境省份立法机构交流机制落地,推动中国云南、广西与越南老街、谅山等边境省份的人大/地方国会代表团建立经常性互访机制;建立“高层共识落地情况年度跟踪”制度,由双方立法机构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每年联合评估重点领域合作的法律保障成效;务实合作的法律保障精准化,针对中越铁路合作、跨境产业园区建设等重大项目,定向梳理法律障碍,形成专项立法协同清单;国际议会舞台协同机制升级,在东盟议会联盟、各国议会联盟等多边平台建立常态化立场协调机制。


夯实民意基础:立法机构能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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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越推进“六个更”总体目标的进程中,两国立法机构可以凭借自身职能优势,在实现“民意基础更牢”目标上发挥政府外交无法替代的独特作用,把“中越友好根基在人民”从理念转化为制度性保障的核心枢纽。


把民间友好诉求上升为法定合作安排。两国立法机构通过法定程序,将两国民众普遍期待的人文交流、边民往来、旅游便利等诉求,转化为具备约束力的双边合作协议和国内配套立法。比如2025年中越建交75周年“人文交流年”的系列活动、2026-2027中越旅游合作年的落地,背后都有双方立法机构的推动和背书,让“红色研学之旅”、经典著作互译、边民大联欢等品牌活动从临时活动变成长期可持续的制度安排。


打通青年、女性等群体的直接对话通道。依托中越立法机构合作框架,双方专门开辟了青年议员、女性议员、议会友好小组等定向交流渠道,让两国年轻一代、女性群体中的民意代表直接面对面沟通,跳出传统官方外交的圈层限制。这些交流直接覆盖两国社会的中坚群体,把老一辈“同志加兄弟”的传统友谊,通过年轻议员的代际传递,转化为当代两国青年的共同认知。


以地方立法协作破解边境民生堵点。中国云南、广西与越南老街、谅山等边境省份的地方人大/地方国会,通过立法机构的常态化对接,直接回应边民最迫切的现实诉求。双方通过地方立法协同,简化边民互市通关流程、完善跨境务工权益保障、打通边境民生基础设施的审批壁垒,让边民直接感受到中越合作带来的实实在在的好处,把边境线从“地理分界”变成“民生合作纽带”。


用监督职能保障民生合作项目落地见效。两国立法机构凭借法定监督职能,定期跟踪跨境旅游合作区、教育交流、留学生奖学金等民生类合作项目的实施进度,及时发现并破除政策执行中的堵点。比如中越德天瀑布跨境旅游合作区的顺利试运营、越南农产品对华出口的快速通关、越南本土中文教师培养等民生项目,都有双方立法机构的专项监督推动,确保合作成果真正惠及普通民众。


以理性代议对话对冲负面舆论干扰。面对部分外部势力刻意炒作、误导两国民众认知的杂音,两国立法机构的议员作为各自民选产生的民意代表,通过公开表态、联合发声、实地走访等方式,向各自国内民众传递中越友好的真实价值。这种来自民意代表的声音,能够引导两国民众形成理性、客观的双边关系认知,维护中越友好的主流民意氛围。


本文系云南国传中心独家稿件,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平台观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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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韩成圆 陈晨 李玲

编辑:韩成圆

排版:李涛

审核:张若谷 罗蓉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