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被判刑 18起案例再敲昆明森林防火警钟
近段时间,气温升高,天气干燥,森林草原火险等级持续攀升,一个小疏忽就可能引发山火给生产生活和森林资源带来巨大损失。为提高广大群众森林草原防火意识,近日昆明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通报了2023年1月至7月查处的18起森林草原火情典型案例,以案示警,以案释法,希望广大群众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坚决杜绝违规野外用火。
典型案例
1.2023年1月7日14时,石林县西街口镇糯衣村委会糯衣中寨“刺凹子”发生火情,1月9日,石林森警大队立案侦办。经查,火情系焚烧地埂引发,2月1日,犯罪嫌疑人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2023年1月9日11时,石林县西街口镇糯衣村委会糯衣中寨“刺凹子”发生火情,2月1日石林森警大队立案侦办。经查,火情系焚烧地埂引发,3月10日,犯罪嫌疑人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3.2023年1月20日21时,寻甸县功山镇尹武村委会五里冲村槽子头山发生火情,1月23日,寻甸森警大队立案侦办。经查,火情系烧秸秆引发,3月2日,犯罪嫌疑人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4.2023年2月2日14时,石林县西街口镇新木凹村“沙坡田”发生火情。经查,火情系焚烧人参果秆引发,3月2日,犯罪嫌疑人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5.2023年1月26日4时,东川区因民镇红山村蚂蚁克地发生火情,2月9日,东川森警大队立案侦办。经查,火情系工厂输电线路发生短路碰火引发,3月17日,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6.2023年2月15日18时,富民县大营街道办事处麦竜村委会大麦竜村老红岩山场发生火情,2月16日,富民森警大队立案侦办。经查,火情系使用打火机软化水管引发,2月16日,犯罪嫌疑人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7.2023年3月9日20时,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大屯社区张家坝村小组柴狗洞发生火情。经查,火情系焚烧枯草引发,7月31日,犯罪嫌疑人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
8.2023年3月20日14时,石林县石林街道办事处林口铺村委会和摩村“黑泥凹”处发生火情,3月20日,石林森警大队立案侦办。经查,火情系焚烧地埂引发,4月18日,犯罪嫌疑人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9.2023年3月21日19时,富民县赤鹫镇阿纳宰村大栗子树山发生火情,3月22日,富民森警大队立案侦办。经查,火情系烧杂草引发,3月22日,犯罪嫌疑人依法被刑事拘留。
10.2023年3月25日12时,宜良县南羊街道办事处黄堡村委会西梅子村金鸡凹山发生森林火情,宜良森警大队立案侦办。经查,火情系上坟烧冥币引发,12月26日,犯罪嫌疑人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二个月。
11.2023年3月25日11时,富民县款庄镇热水村委会李子树村发生火情,3月30日,富民森警大队立案侦办。经查,火情系村民焚烧生活垃圾引发,4月2日,犯罪嫌疑人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12.2023年3月25日15时,禄劝县翠华镇红石岩村委会公墓旁发生森林火情,3月26日,禄劝森警大队立案侦办。经查,火情系上坟烧冥币引发,3月28日,犯罪嫌疑人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13.2023年3月26日17时,富民县东村镇中民村委会龙潭村发生火情,4月2日,富民森警大队立案侦办。经查,火情系焚烧玉米秆引发,4月2日,犯罪嫌疑人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14.2023年4月13日15 时,石林县长湖镇所各邑村委会大平地村“日赛度母”发生火情,4月15日,石林森警大队立案侦办。经查,火情系烧杂草引发,5月24日,犯罪嫌疑人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
15.2023年5月6日20时,安宁市青龙街道双湄村委会小甸村小组茶花箐梁子发生森林火情,安宁森警大队立案侦办。经查,火情系抽烟引发,犯罪嫌疑人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16.2023年4月21日10时30分左右,东川区阿旺镇新碧嘎村老碧嘎小组发生火情,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系在未准备任何防灭火措施的情况下,在野外使用电焊焊接设备杆子施工,焊渣飞溅引发森林火灾。犯罪嫌疑人因犯失火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17.2023年5月31日13时30分许,东川区汤丹镇中山村委会王家村小组发生森林火灾,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系在山上抽旱烟,在其熄灭烟灰时将旱烟用手捻在枯草上引发森林火灾。犯罪嫌疑人因犯失火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18.2023年7月16日15时,安宁市禄脿街道办事处密马龙村委会滑石板村小组发生森林火情,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火情系烧杂草引发,11月16日,犯罪嫌疑人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昆明警方提示
案例就在身边,警示就在眼前,请大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森林防火意识,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违规野外用火将被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造成森林火灾涉嫌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①对故意在森林防火区内违规用火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森林防火职务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①故意违规用火,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②对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森林防火职务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③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护林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
①依据第50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②依据第53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48条、第49条、第50条、第51条、第52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①依据第21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烧纸、烧香;
(二)烧蜂、烧山狩猎;
(三)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
(四)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五)焚烧垃圾;
(六)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②依据第22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对进出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
①依据第14条,每年12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期,2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②依据第46条,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记者 赵岗(云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