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发布《措施》 化解群众用药难题 减轻医疗机构压力
1月6日,昆明市医保局针对保障医疗机构收治患者、提高群众用药可及性、减轻医疗机构救治压力、加强医保公共服务等方面,制定出台了《新阶段新冠疫情防控医保十六条工作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措施》要求,对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中涉及的新冠治疗药物和医用耗材开设绿色挂网通道,做好疫情防控药品采购,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未挂网或挂网产品无法采购时,医疗机构均可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先采购、后备案;在疫情防控新阶段下,对定点医疗机构超卫生健康部门核定住院床位加床收治的行为,视为正常床位服务纳入医保报销;将桑菊银翘散等41个药品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按甲类药品管理;支持群众线上就医问诊,鼓励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程序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实现定点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与线下执行相同目录、医保支付类别和支付标准。
《措施》强调,要做好新冠救治费用预拨工作,根据医院规模及收治能力对定点医疗机构预拨20万元至1500万元不等的预付金,已预付资金结余暂不收回,继续滚存使用,若定点医疗机构预付金已用完或需要申请的,向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申报拨付;建立医保基金快审快拨机制,加快定点医药机构结算拨付,在疫情防控新阶段中,对定点医药机构发起结算申请的费用,可先结算后审核,2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为昆明方舱医院开辟医保联网绿色通道,实现医保直接结算,减轻医疗机构和患者经济负担;推动发热诊室(门诊)纳入医保联网结算全覆盖。对于符合条件设置发热诊室(门诊)的乡镇卫生院(含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将其简化定点手续全部纳入医保联网结算管理。
同时,要及时拨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各级医保部门按照每人每年12元的标准,确保签约全科医生团队获得的报酬及时足额到位;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调拨和配送;加大医保事项办理便捷度。充分依托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和政务服务平台,推动参保缴费、异地就医备案、关系转移接续、参保信息查询等高频医保服务事项实现“网上办、自助办、掌上办”全覆盖;保障长期护理保险失能参保人员待遇,参保人可以通过服务网点提交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申请,也可通过“昆明长护险”App提交申请,经办机构应及时按规定进行审核评估,取消自评定结论下达次月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限制,定点服务机构为失能参保人制定护理计划后次日起即可享受护理服务。
《措施》规定,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居民医保参保人普通门诊选点就医不再受县域限制,可跨县域选点,1月1日至3月31日城乡居民普通门诊费用,医保与医疗机构不按人头包干结算,按政策据实支付;持续支持医疗机构提供住院医疗服务。实行考核付费结算办法的医疗机构,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住院人次增长率和住院费用总额增长率不纳入考核;向村卫生室预拨药品采购周转金,根据服务人群的数量,向全市(含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每个村卫生室按照1万元至3万元的标准预拨药品采购周转金,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接诊收治的能力;加快药品集采结余留用资金拨付,在药品集采采购周期结束后,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根据省局下发的集采药品加权平均价格,按照应拨尽拨的原则,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定点公立医疗机构集采结余留用资金的拨付。
记者 党晓培 见习记者 王世涵(云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