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我们的小康生活|10年禁捕,滇池保护治理翻开新篇章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关于在金沙江(长江干流)流域重点水域实施禁捕的通告》),7月1日0时起禁止在云南省金沙江流域重点水域、流域内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施捕捞,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
紧接着,昆明市滇池管理局发布《关于在滇池流域重点水域实施禁捕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自今年8月20日起,滇池及主要入湖河道将实施暂定10年的全面禁捕期。
滇池是世界关注的高原湖泊,是长江上游生态安全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滇池地处长江、珠江、红河三大水系分水岭地带,流域面积2920平方公里,其生态环境的好坏对于维持长江流域生物种群多样性、提升长江流域生态质量水平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长期以来,昆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滇池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在滇池流域内实行定期休渔开渔制度,为滇池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滇池治理作出了重要贡献。《通告》的实施,将促进昆明市各级各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强化执法力度,合理增殖放流,开展专项捕捞,科学调控生态,滇池流域生态保护工作由此掀开了新篇章。
滇池保护治理翻开新篇章。供图
禁捕范围为滇池及主要入湖河道
《通告》明确,此次禁捕范围为滇池及主要入湖河道。包括滇池外海和草海,以及盘龙江、新运粮河、老运粮河、乌龙河、大观河、西坝河、船房河、采莲河、金家河、大清河(含明通河、枧槽河)、海河(东北沙河)、宝象河(新宝象河)、老宝象河、六甲宝象河、小清河、五甲宝象河、虾坝河(织布营河)、马料河、洛龙河、捞鱼河(含梁王河)、南冲河、大河(淤泥河)、柴河、白鱼河、茨巷河、东大河、中河(护城河)、古城河、牧羊河、冷水河等河道,以及郑河路沟、篆塘河、玉带河、花渔沟(茨坝北路以南段)、海明河、广福路截洪沟、漕河、马料河上段、公司沟、石夹子大沟(含瑶冲河)、哨山河、盐井沟、科地小河等支流。
同时,新建立的滇池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包括水生动植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建立之日起,纳入全面禁捕范围。全面禁捕期自2020年8月20日起,暂定10年。
经滇池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时间从其规定;因生态调控需要,银鱼和虾的捕捞时间由滇池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滇池保护治理翻开新篇章。供图
调控渔业可进行专项捕捞
“昆明在滇池流域依然会科学、合理地实施增殖放流和专项捕捞,经过专家论证,结合昆明实际,接下来会逐一细化方案、明确措施。今年将向滇池流域投放至少800吨鲢鳙鱼和800多万尾高背鲫鱼。”昆明市滇管局渔政处副处长王勇介绍,同时,严格执法管理,强化执法力度,将10年禁渔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通告》指出,禁捕期间,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或针对特定渔业资源进行专项(特许)捕捞的,应严格依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及农业农村部的有关要求,申报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按照规定的捕捞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区域(滇池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常年封禁湖湾及土著、稀有水生植物保护区除外)、准用网具等实施。
在特定水域开展增殖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管理,由滇池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并组织实施。
在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违法捕捞渔业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处理。
《通告》要求各区滇池渔业及河道管理部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建立协管巡护制度,加强禁捕宣传教育和执法队伍能力建设,严格渔政执法管理,强化联合执法力度。
另外,在禁捕范围和时间内,所有渔船应当集中停放,统一管理。各区滇池渔业及河道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属地渔船停泊点的监督检查。
记者 浦美玲(云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