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颁布大会现场。新华网 和红艳 摄
20日,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颁布大会在泸沽湖畔举行。《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云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六章三十条,明确了泸沽湖水质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Ⅰ类水标准保护。按照功能和保护要求,《条例》将泸沽湖保护范围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为泸沽湖水体及其最高运行水位水平外延80米内的范围;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以外泸沽湖径流区的范围。
泸沽湖水质稳定保持Ⅰ类。新华网 和红艳 摄
《条例》明确了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填湖、围湖、建鱼塘,网箱、围栏(网)养殖等;在泸沽湖水体清洗生产生活用具、车辆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等6项行为,以及二级保护区内明确禁止的12项行为。《条例》还强调了一级保护区内原住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应当有计划地迁出并妥善安置;保护区内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水处理机制,建设垃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置;泸沽湖水域不得使用机动船只,执法(救援)船除外等保护措施。
此外,《条例》单列一章对丽江市、宁蒗县与凉山州、盐源县人民政府协商建立泸沽湖保护协调机制做出规定,明确了泸沽湖的跨省保护协商机制,首次在云南省地方立法中实践了全国人大关于区域协同立法的要求。
丽江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和炳寿表示,市县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条例》的行为要求、具体规定、法律责任等,使《条例》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并认真贯彻执行好各项规定,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共同推动泸沽湖保护管理工作迈向新台阶。
记者 和红艳 李宁(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