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旅游“八不准”推行“负面清单”管理

2019-04-22 12:06:15
来源:云南日报

  4月22日,云南省旅游从业人员“八不准”规定新闻发布会在昆明召开,对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云南省旅游从业人员“八不准”规定》出台的背景、具体内容和强化措施进行了介绍。据悉,自此云南旅游业开始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此外,全省16个州(市)本月内成立游客退货监理中心, 5月1日起正式受理游客购物退货诉求。

  自2017年4月云南省政府出台实施《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措施》以来,云南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形成了压倒性态势,取得了阶段性胜利。但是,不合理低价游“树倒根存、土壤还在”,灰色利益链条仍未彻底斩断,由此引发的购物及服务质量问题时有发生。因此,在旅游市场秩序整治措施的基础上, “八不准”规定作为全省旅游业的“负面清单”,要求以“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韧劲和毅力,不获全胜决不收兵的决心和勇气,根除“不合理低价游”,打破“以购养游”经营模式,实现旅游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

  “八不准”规定的具体内容为:不准欺骗或者胁迫游客购物;不准拒绝受理游客退货换货;不准组织接待不合理低价游;不准诱骗推销不合理高消费;不准在景区及门口违规摆摊设点;不准向游客叫卖兜售商品和服务;不准擅自变更行程影响游览;不准签订虚假合同逃避监管。

  实施“八不准”规定,推行旅游业“负面清单”管理,是有效根除“不合理低价游”并打破“以购养游”违法经营模式的新探索。下一步,各地将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五一”前,各州(市)及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全面推广丽江经验,全部建立起游客退货监理中心,方便游客退货、换货;全面建立涉旅企业、导游红黑榜制,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加强旅游团队运营监督,推行旅游团队电子行程计划书;加大涉旅案件“行转刑”工作力度;依托旅游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其在整顿市场不规范行为、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引导游客理性消费等方面的作用;开展评先奖励,对做得好的州(市)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八不准”规定的涉旅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按照“依法依规、从严从重”的原则进行处理,直至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取消从业资格;对违反“八不准”规定的涉黑涉恶案件,坚决深挖背后黑恶势力关系网,绝不姑息;对执行“八不准”规定落实不到位,当地旅游市场问题集中,秩序混乱,乱象突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坚决启动问责程序,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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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准”规定

一是不准欺骗或者胁迫游客购物。旅游商品销售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旅游车驾驶员不得通过夸大商品功效等方式向游客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旅游者购物或通过言语刺激、行为威胁等方式强迫及变相强迫游客购物。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二是不准拒绝受理游客退货换货。旅游商品销售企业不得拒绝履行退换货义务和售后服务承诺。制定的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是不准组织接待不合理低价游。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四是不准诱骗推销不合理高消费。旅游商品销售企业不得采取围堵尾随、言语刺激等手段变相强迫或诱导游客购物;旅行社和导游人员不得借参观村寨、体验民俗、安排家访等名义诱导游客购物。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五是不准在景区及门口违规摆摊设点。景区景点不得在出入口、游道两侧等区域乱摆摊设点;不得有吆喝揽客、尾随兜售等不文明行为。制定的依据是《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

六是不准向游客叫卖兜售商品和服务。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纠缠、胁迫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和服务;不得对未购买旅游商品和服务的旅游者使用侮辱性语言;不得利用虚假宣传或者使人误解的方式诱骗旅游者进行消费;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制定的依据是《云南省旅游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管理办法》。

七是不准擅自变更行程影响游览。旅行社、导游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制定的依据是《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八是不准签订虚假合同逃避监管。旅行社不得签订实际费用与合同金额不一致、实际行程与合同行程不一致的“阴阳合同”规避监管。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记者 王欢

编辑: 李恒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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