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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明确通行费垃圾处理费等14项收费标准

2019-11-18 10:20:40   来源:云南网

  11月15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云南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明确了交通服务、公用事业服务、其他特定服务3大类14大项的收费标准。该目录清单将根据价格改革进展实行动态调整。

  交通服务收费

  一级公路过站收费不超0.35元/车公里

  《目录清单》规定了经营性公路(含桥梁、隧道)通行费标准,其中,高速公路收费区间为0.4元/车公里,0.08元/吨公里;2013年1月1日后建成通车的经营性高速公路,普通路段基本费率不超过客车0.50元/车公里、货车0.09元/吨公里,500米以上桥梁隧道基本费率不超过客车1.4元/车公里、货车0.23元/吨公里。一级公路过站收费不超过0.35元/车公里。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群众比较关注的问题。《目录清单》明确,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性停车场(库、泊位)收费为:0-60分钟内免费;汽车为首半小时0.5-5元、每增加1小时加收0.5-12元;首小时1.5-20元、每增加1小时加收1-12元/小时;3-36元/次辆。摩托车为1-5元/次。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为:1-10元/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0.5-5元;1-60元/辆次。不过,此项收费已授权州市、县人民政府进行定价,具体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以各地制定文件为准。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为2-15元/户·月

  此外,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中,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为2-15元/户·月。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为1.5-10元/人·月,餐饮10-400元/月,零散摊点0.5-30元/点·月,粪便清运20-190元/吨,其他服务行业为0.5-300元/月。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外县辖区内授权县人民政府定价。

  住房物业管理费也列入《目录清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定价。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收费为0-1.38元/平方米·月,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为0-1.8元/平方米·月。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授权州市人民政府定价,普通居民住宅的收费标准为2000-3970元/户。

  公证服务收费

  证明财产继承等最低收费300元

  公证服务收费中,证明证书(执照)每件收取200元;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每件收取150元;证明文本相符、译文与原文相符每件收取100元。

  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学历、学位、经历、职务(职称)、资格、无(有)犯罪记录、婚姻状况、收养关系、亲属关系、选票、指纹每件收取150元。证明事实收养、扶养事实、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财产权、收入状况、纳税状况、票据拒绝、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查无档案记载每件收取300元。

  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中,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按1%收取,最低收费300元;2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部分,按0.7%收取;5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按0.3%收取;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按0.2%收取;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1%收取。

  记者:宋金艳(春城晚报)

编辑: 陈灿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