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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出《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监管的通知》,要求主城五区(含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按照规定的明码标价方式和内容,公开标明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以及相关内容。
《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监管的通知》要求,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单位必须在出入口的显著位置以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标示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包括:经营单位名称、地址、定价方式、收费依据、停放车型、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限及条件、价格举报电话。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单位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单位不按本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进行处罚。主城区以外其他县(市)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单位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由所在辖区价格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要求督促经营单位制作相应的标价牌。
《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监管的通知》将从2017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记者:张雁群(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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