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落实绿色发展理念 全面推行河长制
发布日期:2017-03-22 09:25:11
来源:云南日报

    

  以河长制维护和治理好河湖水生态,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在第二十五届“世界水日”和第三十届“中国水周”到来之际,省水利厅党组书记刘刚,围绕“世界水日”的宣传主题“废水”,和“中国水周”的宣传主题“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全面推行河长制”,介绍了我省的省情、水情以及全面推行河长制的重大意义,希望社会各界更加关注江河湖泊保护,把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贯穿于河湖的管理保护中,实现云南河湖清水长流和河湖功能的永续利用。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新年贺词中提到“每条河流要有‘河长’了”;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全面推行河长制”;中央明确提出,到2018年底要全面建立河长制。云南省河湖众多,水系发达,其中,集水面积50平方千米以上的河流有2095条;常年水面面积1平方千米以上的湖泊有30个,常年水面面积30平方千米以上湖泊有滇池、洱海等9个,称为“九大高原湖泊”;已建成的水库有6230座,渠首设计流量5立方米/秒以上的渠道有267条。长期以来,云南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河湖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的治理、管理和保护。当前,在新的形势下我省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战略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开展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

  提高认识,准确把握推行河长制的重大意义

  河长制是近年全国各地涌现出的河湖管理保护的制度创新。全面推行河长制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解决我国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我省是全国重要生态屏障,处于长江、珠江和东南亚主要河流的上游,全面推行河长制,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使命光荣,意义重大。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在全省的河湖库渠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全面推行河长制必须坚持六个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处理好河湖库渠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促进河湖库渠休养生息、维护河湖库渠生态功能;二是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三是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及村级组织对行政区域内的河湖库渠管理保护负主体责任,省委、省政府负责协调跨州(市)河湖库渠管理保护工作,并做好河长制监督、检查、考核工作;四是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立足不同地区不同河湖库渠实际,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一库一策、一渠一策,解决好河湖库渠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五是坚持城乡统筹、水陆共治;加强区域合作,统筹城市与农村发展需求,上下游、左右岸协调推进,水域与陆地共同治理,系统推进河湖库渠保护和水生态环境整体改善;六是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建立健全河湖库渠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湖库渠的良好氛围。

  结合云南实际,我省推行河长制实行河湖库渠全覆盖。六大水系、牛栏江及九大高原湖泊设省级河长。纳入《云南省水功能区划》的162条河流、22个湖泊和71座水库,纳入《云南省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考核的18个不达标水体,大型水库(含水电站)设立州(市)级河长。其他河湖库渠,纳入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河长管理。按照努力把我省建设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目标要求,细化实化目标和任务。结合美丽乡村和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建设,提出建立村(社区)河长。为了助推高原特色农业产业建设,加强农业用水为主的渠道水资源保护,将渠道纳入河长制工作。把纳入国家和省级水功能区划河湖全部纳入省级对州(市)考核名录,突出水资源用途管控制度的落实。明确提出全面建立省、州(市)、县(市、区)三级督察体系,保证河长制得到全面落实。

  全省河湖库渠实行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河长制。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设立总河长、副总河长,分别由同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河湖库渠分级分段设立河长,分别由同级党政及村级组织负责同志担任。河湖库渠所在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及村级组织为河湖库渠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村组设专管员、保洁员或巡查员,城区按现有城市管理体制落实专管人员。

  真抓实干,提前在我省全面建立河长制

  近年来,云南省委、省政府以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为核心,努力推动争当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战略,全面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现了江河湖库水功能区水环境的持续好转,探索积累包括河长制等江河湖库的一些管理保护经验。为了全面推进我省建立河长制,将进一步理清思路、寻找差距,真抓实干,迎头赶上。

  (一)全面提速,保证各级同步建立河长制

  以比全国提前一年全面推行河长制为总目标,加强部门协调,落实上下联动,切实加快河长制工作推进。积极推动各级对推行河长制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抓紧出台各级工作方案,组建专职机构,细化任务分工,明确时间节点,采取人盯人战术,推进制度体系、技术支撑体系、考核监督体系的建设。

  (二)突出重点,保证关键政策文件按时出台

  围绕2017年底全面建立河长制为目标,突出重点抓关键,打破常规推进度,统筹联动打基础,构建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河长架构。尽快出台关键政策文件,保证全省2017年底全面构建五级河长制体系,为2018年全面推进河长制创造条件。

  (三)统筹联动,出台制度和技术方案

集中强有力省级河长制工作班子,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分工合作,加强统筹联动,全面掀起河长制工作。基本建立河长会议制度、部门联动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工作督察制度、验收制度、分级考核制度等制度,完成河湖库渠分级管理方案、分类管理方案、分级考核方案、监测评价方案、信息共享方案、公众参与方案、督促检查方案等主要支撑性技术方案研究编制工作,到2017年年底,全面建立河长制。

  (四)强化督导,实行督查执纪问责

  全面贯彻水利部的督导检查工作要求,加强省级分片督导检查方案的落实,对各州(市)、县(市、区)加强督导检查,确保五级河长制工作的同步推进。建立河长制工作督导检查机制,对工作组织不力、进展滞后的地方和部门,开展专项督查、约谈,责令限期推进,直至提请有关部门实行执纪问责。

  各司其职,要“河长制”更要“河长治”
  “河长”是河流保护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就是督促下一级河长和相关部门完成河流生态保护任务,协调解决河流保护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有了河长制后,水利、环保、城建等部门仍要依法履职,严格执法,向河长负责,接受河长协调,受河长监督,切实抓好各项水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

  ——加强水资源保护。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强化地方各级政府责任,严格考核评估和监督。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严格推进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持节水优先,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坚决遏制用水浪费。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监督,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切实监管入河湖库渠排污口,严格控制入河湖库渠排污总量。严格管控地下水开采,全面限制小水电开发。

  ——加强岸线管理保护。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落实规划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对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恢复河湖库渠行洪和水域岸线生态功能。

  ——加强水污染防治。建立健全行政区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推动形成“统一监管、分工负责”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新格局,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完善入河湖库渠排污管控机制和考核体系。全面加强重要水功能区排污口监督管理,排查入河湖库渠污染源,加强综合防治,严格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船舶港口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

  ——加强水环境治理。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加强河湖库渠水环境综合整治,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现河湖库渠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以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为重点,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

  ——加强水生态修复。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加大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保护力度,对滇池、洱海、抚仙湖等高原湖泊区实行更严格的保护。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湖生态环境。

  ——加强执法监管。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时制定水利工程管理、河道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加大河湖库渠管理保护监管力度,建立河湖库渠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河湖库渠动态监管,严厉打击涉河湖库渠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

  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全面推行河长制,意义深远,责任重大,同时也是河湖管理体制机制的创新,涉及水利、环保、城建等多部门,要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开拓进取,奋发努力,扎实做好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各项工作,不断开创云南河湖管理新局面。

编辑: 李沁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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