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旅会修正发布大陆观光团品质注意事项

2016-06-23 10:45:29
来源:中国台湾网

  台旅会修正发布《旅行业接待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旅游团品质注意事项》,自2016年6月15日起实施。本次修订删除原第三点第一项八款,有关“随团人数不得超过原团员人数三分之一”的规定。大陆观光团体仍须符合《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第五条有关团体的相关规范,包括:每团人数限5人以上40人以下,且不得全团均由个人旅游的旅客所组成。

  注意事项原文如下:

  《旅行业接待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旅游团品质注意事项》

  2016年6月15日修正生效

  一、本注意事项依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订定之。

  二、为落实提升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旅游团品质、保障旅客权益、确保旅行业诚信经营及服务、禁止零负团费并维持旅游市场秩序,旅行业及导游人员办理接待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团体业务,最低接待费用每人每夜平均至少六十美元,该费用包括住宿、餐食、交通、门票、导游出差费、杂支等费用及合理之作业利润,但不含规费及小费。

  三、旅行业及导游人员办理接待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团体业务,应合理收费,其行程、住宿、餐食、交通、购物点、参观点及导游出差费等事项,应依下列规定办理及提供符合品质之服务:

  (一)行程:

  1.行程安排须合理,不应过分紧凑致影响旅游品质及安全;如安排全程搭乘接待车辆之环岛行程以八天七夜为原则,少于八天七夜者,应搭配航空或铁路运输。

  2.应依向台旅会通报之行程执行,不得任意变更;其与驾驶人所属公司约定行车时间者,不得任意要求接待车辆驾驶人缩短行车时间,或要求其违规超车、超速等行为。但有正当理由者,不在此限。

  3.应平均分配接待车辆每日行驶里程,平均每日不得超过二百五十公里,单日不得超过三百公里。但往返高雄市经屏东县至台东县路段,单日得增加至三百二十公里;其他行程其中一日如行驶高速公路达当日总里程百分之六十者,除行经或往返阿里山森林游乐区外,当日得增加至三百八十公里。

  4.不得安排或引导旅客参与涉及赌博、色情、毒品之活动;亦不得于既定行程外安排或推销艺文活动以外之自费行程或活动。

  (二)住宿:应使用合法业者依规定设置之住宿设施,二人一室为原则。住宿时应注意其建筑安全、消防设备及卫生条件。团体总行程日数达五日以上者,其五分之一(小数点以下无条件舍去取整数)以上应安排住宿于星级旅馆。

  (三)餐食:

  1.早餐应于住宿处所内使用,但有优于该处所提供之风味餐者不在此限;午、晚餐应安排于有营业登记、符合食品卫生管理法及直辖市、县(市)公共饮食场所卫生管理自治法规所定卫生条件之营业餐厅,其标准餐费不得再有退佣条件。

  2.全程所安排之午、晚餐平均餐标应达每人每日新台币四百元以上(安排餐食自理者,不计入平均餐标之计算),或于经本会评选之「台湾团餐特色餐厅」安排评选餐,且次数达全程总日数二分之一以上(小数点以下无条件进位取整数)。

  (四)交通工具:

  1.应使用合法业者提供之合法交通工具及合格之驾驶人,并应保持车厢内清洁卫生。包租游览车者,应有定期检验合格、保养纪录等参考标准,并安装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且依公路主管机关规定介接信息平台。

  2.车辆不得超载;驾驶人劳动工时不得违反劳动基准法及汽车运输业管理规则之规定。

  3.车辆副驾驶座前方之挡风玻璃内侧,应设置团体标示。其标示内容应含境管部门所核发之大陆观光团编号、办理接待旅行业公司名称、大陆地区组团旅行业之省(市)及公司名称、团体类别(优质行程团体、专案团体或一般行程团体);如为一般行程团体者,得标示为观光旅游团体,如为专案团体,应标明专案名称。其标示方向应朝向挡风玻璃外侧;标示版面不得小于A4(长29.7公分、宽21公分),且不得妨碍车辆后照镜使用;标示字体应粗黑,除「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组团、接待」文字外,均不得小于Word文书软件80号字体,亦不得以遮掩、涂抹或其他方法,使标示内容不能或难以辨识。

  (五)购物点:

  1.应维护旅客购物之权益及自主性,所安排购物点应为旅行业品质保障协会或直辖市、县(市)政府自行或辅导成立之自律组织核发认证标章之购物商店,总数不得超过总行程夜数。但未贩卖茶叶、灵芝等高单价产品之农特产类购物商店及免税商店不在此限。

  2.每一购物商店停留时间以七十分钟为限。不得强迫旅客进入或留置购物商店、向旅客强销高价差商品或赝品,或在游览车等场所兜售商品。商品之售价与品质应相当。

  3.第一目所称直辖市、县(市)政府自行或辅导成立之自律组织,系指具备商品信息揭露、购物纠纷处理、瑕疵商品退换货及代偿机制等功能,并经本会核定公告者。

  (六)参观点:以安排须门票之参观点或游乐场所为原则。

  (七)导游出差费:为必要费用,不得以购物佣金或旅客小费为支付代替。

  旅行业接待经由金门、马祖或澎湖转赴台湾旅行之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团体,其在金门、马祖或澎湖之行程,得免适用前项第二款及第四款有关住宿及交通工具之规定。但仍应使用合法业者依规定设置或提供之住宿设施、交通工具及合格驾驶人。

  四、旅行业办理接待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团体业务,应确保所接待之大陆旅客已投保包含旅游伤害、突发疾病医疗及善后处理费用之保险,其每人因意外事故死亡最低保险金额须为新台币二百万元(相当人民币五十万元),因意外事故所致体伤及突发疾病所致之医疗费用最低保险金额须为新台币五十万元(相当人民币十二万五千元),其投保期间应包含核准来台停留期间。

  旅行业应于旅客入境前一日十五时前,通报前揭保险之在台协助单位英文代号及保险单号。

编辑: 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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